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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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六、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资金,所需地方资金,应协商同级财政部门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设置内部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明确其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 单位负责人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负总责,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专业管理人员各负其责。 项目法人对本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三、筹集和申请资金,编报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 四、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信息、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组织项目实施、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七、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八、完成资产移交。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筹集资金,保障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基本建设存款专户。项目法人负责多个项目的,按规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存款专户。 严禁项目法人乱开账户、多头开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结算和支付,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可以使用现金范围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规范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制发、改刻、废止、保管及使用;实行印鉴分人保管,严格印鉴使用的授权、审批和登记制度。加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票等重要票证的管理,建立购买、领用、注销、保管等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要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明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要按照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等程序办理,主要要求包括: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送经办业务所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先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核准签字。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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