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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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doc

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 2005年4月27日,由我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公务员管理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一部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总章程。显然,《公务员法》的出台,其立法意义非常重大,其行为效应值得期待。值此全国各地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努力把握精要以便正确贯彻执行之际,笔者在学习中觉得,公务员法的有些规定似有值得商榷之处。因去年笔者曾在江苏监狱网上,就《公务员法》中的有些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过自己的异议,这里为不再重复,笔者仅就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的不足与实施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工时制度简析 所谓工时制度,就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它的内容包括每天工作时间的小时数、额外劳动的休息补救与报酬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的假类,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就工时制度的来源来看,有法定工时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也有协定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某项工作或某种工作进行协商确定。必须承认,法定工时制度具有优位性,且法定工时制度有权涉问协定工时制度。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都应有明示的工时制度。工时制度的明示,是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劳动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要件。员工的工资给付、劳动补偿、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员工的生活规划、继续教育、继续工作的选择判断都与工时制度密切相关。工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合法,同时更要合情合理。我国现行的基准工时制度,是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的,其中规定的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其积极意义 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工时制度纳入工资福利保险体系,视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部分。《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这一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第一,保障了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时,“给予相应补休”的规定对超时工作起到一个制肘作用,使超时不能任意,必须付出代价。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务员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第三,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加班的法定补偿方式是“给予相应的补休”而不是其他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总体上讲,这样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不超时工作、还是休假、补休,对保障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愉悦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公务员法》在制定公务员工时制度时的立法出发点之一。 三、《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实践问题 工时制度是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关于工时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我国《公务员法》仅以51个文字符号,试图表达清楚公务员的工时制度,虽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复杂的公务员工时制度的诸多内容。这里的不足与问题是: 1、对加班的补偿方式设定得过于简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单一的补偿方式,显然不切实际。如果公务员加班后,不能补休怎么办?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只给予补休,常常没有补休的机会。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繁忙度总是要求公务员在加班以后,必须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则就将影响部门甚至于单位的正常工作。 2、对公务员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没有考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这可以理解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显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相似。但机关工作毕竟不同于企业工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少机关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在这些单位没有普适性。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属于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时就能解决当班过程中的问题,经常会有急手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这些单位的公务员,有不少人无法享受每周“双休”,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有所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 3、对加班时日的不等量置换关系缺乏认识。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加班,这是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在加班问题上,在何时加班,如何补偿应当有所区别。从加班占用时日来区分,加班可以分为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节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产假、探亲假时间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显然这些加班占用的时间纵然相同,工作的价值也可量化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时日,他们的价值本身并不相等。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齐观;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更不能等价补偿。如果一味地仅以补休作为利益平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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