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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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doc

*****所 公务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公务员的纪律性、组织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我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我所队伍建设的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原则;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关于**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提高驻*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规范**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无称呼或其他称呼者统指我所行政编制公务员。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加强考勤工作,所属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负全责,**处负责全所公务员的考勤管理。 第六条 以科室、大队为单位,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认真填写《***所考勤表》,考勤表要整洁无涂改,不准弄虚作假。 每月迟到、早退达到3次,按旷工一天对待。 考勤表考勤内容必须与请假登记、考勤机考勤结果一致。不一致者,**处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各部门月底将考勤表汇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所领导审核,于下月3日前报**处。**处根据考勤结果,向财务科开处工资变动发放通知。 考勤表逾期不报的部门,政治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视为出勤。 第三章 请假制度及程序 第十条 在休息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正常休息的,可由所在科室、大队自行安排调休,但月休息时间不能超过当月正常休息天数。 第十一条 公务员请假要在****系统综合管理应用平台,按批准权限,经领导批准发送**处备案。 请假3天及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15天及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主管所领导审核,报政委批准。 请假15天以上的以及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的,一律报请所长批准。 请假人员履行完请假审批手续,收到**处备案通知后方可离所。确因紧急情况无法提前请假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需续假时,应在假满前回所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无紧急情况的不准捎假或口头、电话、书信请假和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上班第一天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销假,参加正常考勤,否则按旷工论处。 假期未休完即上班者,须持所在部门书面证明到**处更改休假备案,否则按原假期考勤。 第十四条 所有假种,均遵循本章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及程序。 第四章 年休假 第十五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六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完婚晚育配偶护理假、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因私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的。 已休完当年年休假,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八条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年年初由各科室、大队自行安排本科室、大队的年休假,除特殊原因由上级部门书面通知暂时停止年休假休假外,各部门严禁擅自停止公务员年休假休假,否则由各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产 假 第十九条 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出勤时间。 第二十条 持准生证等计生部门生育证明,享受产假98天,其中可以产假前休假15天。难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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