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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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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doc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实施细则鼓励煤矿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写实用的培训教材。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日常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煤矿复工复产前从业人员全员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改换工种岗位或离开本工种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进行转岗培训或重新培训。 少于72学时,再培训不少于学时不少于㈠班组长安全培训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㈡除上述以外,其他培训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授课安排表; 2、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3、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核,以及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的初训和复训换证培训考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其他班组长的考核标准暂按各单位现行办法执行),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上述以外培训的考核标准由煤矿企业自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试应当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制的考试题库,采用计算机操作方式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其他班组长的安全培训考试暂按各单位现行管理方式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组织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岗位的《上岗证》; 上述以外培训的考核,不需发证,但应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发证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㈠班组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花名表及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㈡除班组长以外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初领和复训换证培训考核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学员花名表及报名材料(一套); 3、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4、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㈢上述以外培训的培训、考核、发证材料均由所在煤矿企业负责存档管理,材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 4、学员考勤表; 5、考试成绩表及考试试卷(或试卷电子版)。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上岗证》由各煤矿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上岗证》的证书编号办法由考核发证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接受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上岗证》在岗位不变的前提下长期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五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在考核发证单位所辖地区或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班组长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的变更、补办、注销及吊销按照考核发证单位有关规定,由考核发证单位负责管理。 第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3年月1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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