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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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1 安全卫生规定 1.1 一 般 规 定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 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 2m,且有坠落危 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 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 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 2.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2.10.6 表面温度超过 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 2.1m以内者; 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 0.75m以内者。 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气管、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 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 3004—1999 3.1.7 机械通风送人车间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 高容许浓度的 30%。当超过时,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3.3.5 在有害物质的放散点(如装料口、卸料口等)应装设局部排风罩。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95 2.1.8 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风向频率的 上风方向。 3.1.5 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露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 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计必要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3.1.12 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人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 启,通道和出人口应保持畅通。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业环境中,应设计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其服务半径 小于 15m。并根据作业特点和防护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个人防护用品。 4.4.7 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料处理场必 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4.4.8 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 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化工粉体工程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32—93 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5.5.3 综合防毒措施 5.5.3.6 有毒粉尘污染的车间应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禁止设置进餐、喝水、吸烟场所。 5.5.3.7 对接触有毒粉体的工人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和防尘、防毒器具;同时与无毒操作人 员相比,应适当减少他们的作业时间。 6.4.3.7 在声源和噪声传播途径上难以控制噪声,工人又不能远离高噪声环境下工作时,必须 根据现场噪声的性质和强度对工人进行个人防护(如配戴防噪耳塞、耳罩或头盔),个人防护用品降 噪量可在 10~40dB范围内选择。 7.2.1 凡对人体有刺激、灼伤的粉体工程设计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其与人体直接接触 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8.2.7.3 使用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防辐射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并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 安部门审查、备案。 8.2.7.4 放射源的更换和拆卸,应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可移送原生产 单位和专门机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1.2 工 艺 装 置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 4.1.3 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人方式。 4.4.2 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 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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