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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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为落实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浙教高教〔2007〕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坚持校、院(部)两级考核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考核期间承担教学任务的我校教师,考核主体为教师所属的教学部门,包括各学院和公共课教学部。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归属部门(以下简称归属部门)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联合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制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审定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教学单位成立部门考核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对本部门所属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体是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具体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个方面。 第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三个一级指标,下设6个二级指标。 第七条 教学工作量一级指标包括2个二级指标,分别是教学规范和教学工作量。教学规范指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态度和执行教学业务工作规范的情况;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由学校安排的、在人才培养方案内的教师讲授、辅导的课程和承担的实践性教学(含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学生竞赛、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的工作量。 第八条 教学效果包括4个二级指标,分别是学生评价(学评教)、同行评价(教评教)、指导学生获奖情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 第九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一级指标,包括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教学团队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奖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等方面。 第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具体指标及其内涵见《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 三、等级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A、B、C、D和E五个等级。A级和B级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其中A级的比例不超过20%。各等级评价标准要求如下: A级 教师在评价当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教学工作业绩总分排名位列归属部门前30%;(2)教学工作量达到408课时;(3)学生学评教排名位列部门前30%;(4)未出现教学事故;(5)未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事例。 B级 教师在评价当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教学工作业绩总分排名位列归属部门前70%;(2)教学工作量达到340课时;(3)学生学评教排名位列部门前75%;(4)未出现教学事故;(5)未出现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事例。 E级 教师在评价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1)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2)出现三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或二级以上教学事故1次及以上;(3)教学工作量低于204课时,并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安排的教学任务。 C级和D级 介于B级与E级标准之间,根据教学工作业绩总分排名按比例划定。 行政兼课教师的考核主体为教师归属部门,根据其得分排名情况获得相应等级,但其不占所属部门考核的统计比例。 四、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每年考核一次,以自然年度的连续两个学期为考核单位,每年的下半年对该年度的教学工作业绩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对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的程序如下: 教师本人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提交个人教学业绩总结交部门考核工作组,部门考核工作组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业绩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核算确定教师的教学业绩考核得分与等级,并通知教师本人。教师在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修改要求,部门考核工作组须认真对待并据实进行调整。 教学单位的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由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召开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会议,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本部门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会议审定结果为学校当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 教学单位在向教务处报送考核结果的同时要告知教师本人其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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