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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DR-2015-0020001 莱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莱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 莱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涉法事务。 第三条 建立莱州市法律专家库。法律专家库采取公开遴选和定向遴选相结合的方式,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选定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组成,具体遴选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莱州市法律专家库中,遴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经考察、公示后,由市政府聘任,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法律实务工作10年以上或者法律研究生毕业具有律师资格,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行业处分;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开展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开展论证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市政府经济活动和社会管理中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查、洽谈; (六)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复议、调解、仲裁等活动,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经济、行政及其他纠纷; (七)协助市政府进行法制教育,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八)办理市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市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有权依法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应当保证履职所必需的时间,按要求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政府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法制办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市法制办组织或者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市法制办承办市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应当召集有关市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参加。 市法制办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与会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书,经市法制办主任审查、签批后,以市法制办名义报送市政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法制办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市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市法制办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主动请辞,由市法制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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