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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司法鉴定行政审批事项.doc
海南省司法鉴定行政审批事项
暨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一)法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7项。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令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可下载);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
5、资金证明;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7、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0、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1、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附件2,可下载)及机构章程;
12、本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函。
二、司法鉴定机构增设鉴定项目登记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令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二)申报条件:
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设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增设鉴定项目申请表(附件3,可下载);
3、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4、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5、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6、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7、与拟增设鉴定项目相关的管理制度;
8、原《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
(一)法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令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
(二)申报条件: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续执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延续执业申请表(附件4,可下载);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
5、资金证明;
6、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7、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10、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机构章程。
四、司法鉴定人登记
(一)法定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6项。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令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1、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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