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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周导学资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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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周导学资料.doc

《经济法概论》第五周导学资料 重点解读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重点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重点掌握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重点掌握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 难点解析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规定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具有我国法人资格。与外国企业在我过的分支机构等不同的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可以经申请取得营业资格但不具法人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均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但无上限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关键词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3.中外合作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组成原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风险债务的分担,以及企业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均由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与各方的出资比例直接相联系,不采取股权的方式计算合作企业各方合作者的投资、收益分配及风险债务的分担。合作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与出资无关。 (二)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出资方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以实物出资或者提供场所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合作条件的,一般不折价,不计算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外方没有出资比例的法定要求。 (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根据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多样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很可能在选择分配方式上有较大的差异。有的企业的收益分配是在税后进行的,有的企业则在税前直接分配产品或者营业收入。不管哪种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最后落实到合同文本上。 (四)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的投资回收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减少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可以从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中收回投资本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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