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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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考题1) 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 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2)合格的教师。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3、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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