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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破产法律制度.doc-破产法律制度.doc

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 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等没有破产资格。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界限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裁定并宣告债务人(企业法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概括起来,我国的破产界限具有以下涵义: 1、企业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企业的严重亏损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符合破产界限但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案件的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下列效力: 破产程序开始 破产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必须进行一系列诉讼行为: 1、通知和公告。 2、债权申报。 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的诉讼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的民事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上述民事执行应当中止,否则将会妨碍破产程序的进行。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为参与破产程序而共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自治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 (1)债权人会议是决议机构。 (2)债权人会议是监督机构。 (3)债权人会议是临时机构。 (4)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间内已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成员依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两类:(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设立会议主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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