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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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 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U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第二条 性质: 佛山市顺德区土木建筑学会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批准成立,是顺德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各种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座谈会等,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顺德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充分发挥学会作为沟通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会员传达政府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和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业务主管部门是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本会接受上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 本会住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E5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召开全区学术交流会议,举办科技展览,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信息。 技术咨询:对本区土木建筑技术中的问题进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提供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接受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土木建筑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继续教育,推动知识更新,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 出版刊物: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成立经济实体,开展与土木建筑科技推广相关的业务。 接受和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 3、各学术委员会同意推荐的初级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凡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 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建设、房地产、设计、岩土勘察、施工、生产、规划、科研、教学、检测、监理、工程管理、技术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学会的单位会员。 (三)名誉会员 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在任期届满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誉理事长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本学会工作的高级科技人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学术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缴交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统一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会员各项优惠;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组织机构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选举和罢免监事和监事会主席; (六)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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