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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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doc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 (日期:2011-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特成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 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设立互助基金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我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进行爱心捐助的一个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上级主管单位)互助基金由华南师范大学工会组织主办,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四条 (基金的住所) 第二章 基金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业务主要是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以职工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筹集到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所有。资金主要用于会员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一定医疗费支持,结余部分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章 基金会员与入会程序 第六条 凡属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互助基金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填写入会申请表,按章程规定缴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互助基金,成为会员。 第七条 互助基金成立之初,入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一般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确认缴纳互助金的,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申请办理互助基金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继续缴纳互助金。 第八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四章 基金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十条 本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提出修改本基金章程议案; 3.依照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办、校医院的负责人和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含校退(离)休教工协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2.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3.根据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4.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5.完成互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监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议和管委会会议; 2.检查本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本基金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行为。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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