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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doc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第五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谨慎通常指在履行管货义务时的主观的认真态度。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我国海上法第4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但合理绕航是允许的。合理绕航一般包括:(1)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2)为了船舶的安全而绕航;(3)因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发生绕航。
二十八、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
除承运人可以依法免责的情况外,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55条规定,货物灭失的,其赔偿额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即依货物装船时价值(货物的发票价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按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上规定,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2、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的迟延交货责任。我国海商法部分吸收了《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第50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承运人除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对因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种损失包括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和因迟延造成的经济损失。
责任范围:《汉堡规则》为运费的2.5倍以内,我国海商法第57条规定以运费为限。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关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即“钩至钩”。
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收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我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
二十九、托运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在运输单据中载明的可以由托运人预付运费,或者由收货人支付到付运费。
(二)提供货物及有关货物资料。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得货物资料的正确性。托运人对由于包装不良或所提供的货物资料不正确而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办理相关手续,如港口、海关、检疫、检验等,如因办理上述手续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而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十、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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