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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局问题解答.doc
基层局问题解答
一、问:关于企业发生咨询、策划等劳务业务,负担提供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劳务总价款包括提供劳务企业人员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且提供劳务企业结算时开具全额发票,接受劳务企业应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如合同总价款和所开具发票中未包括上述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问:关于企业发生的商会、协会等会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如企业发生的会费支出确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会费收取标准符合该商会或协会章程规定,企业凭据能够证明该项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发票,允许税前扣除。
三、问:关于核定征收企业主营项目发生变化是否可在汇算清缴时调整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12〕14)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确需在汇算清缴时调整的,可向数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进行个别调整。
四、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是否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的问题
答: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适用金融企业利息扣除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1〕104号文和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但在利息扣除时可按金融企业掌握。
五、问:企业注销发生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管理的问题
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履行备案程序。清算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也应按1号公告规定执行。
六、问:关于异地企业在我市有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答:该事项不能扣缴企业所得税。为加强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该项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
七、问:关于企业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否参照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进行处理的问题
答:27号公告规范的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企业所得税不能适用。
八、问:关于企业发生真实支出未取得有效凭证的税前扣除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企业汇算清缴时未取得有效凭证,从2011年度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2010年度以前,按《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0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九、问:关于企业在办公厂所安装的门禁系统如何确定折旧年限问题
答:门禁系统属于电子设备。如企业单独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可按电子设备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十、问:关于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的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不得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无论是否属于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研发项目补助形成的研发费用均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十一、问:关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的执行问题
答: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即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对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劳务合同和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中区分管理费和劳务工工资性支出,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劳务工工资支出按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工资薪金部分可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同时劳务公司仅就管理费部分确认应税收入,劳务工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劳务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重复进行税前扣除。
十二、问:在评估、稽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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