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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新修订《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台商之影响.doc
大陸新修訂《公司法》及《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台商之影響
姜志俊律師
(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新修訂《公司法》
《公司法》的制定與修正
制定:1993年12月29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註)第5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
1999年12月25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註:大陸《立法法》第七條將立法權限規定如下:
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上述以外其他法律;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牴觸。
《公司法》修正的主要內容
修正簡介
《公司法》原條文230條,修訂後為219條,計新增41條,刪除46條,修改137條,增、刪、修條文總數達224條,修訂幅度之大,涉及條文之多,已為「實質立法」。茲將修訂後《公司法》章節簡列如下:
第一章 總則(§1-§22)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23-§36)
第二節 組織機構(§37-§57)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58-§64)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65-§71)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72-§76)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立(§77-§98)
第二節 股東大會(§99-§108)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109-§117)
第四節 監事會(§118-§120)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121-§12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126-§137)
第二節 股份轉讓(§138-§146)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147-§153)
第七章 公司債券(§154-§163)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164-§172)
第九章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173-§180)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181-§191)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192-§198)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199-§216)
第十三章 附則(§217-§219)
修正要點
第一章 總則
§8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11公司章程約束範圍:經理→高級管理人員
§13法定代表人:依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1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6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17公司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18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19公司應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20股東禁止行為:不得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對公司、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1關連交易之禁止: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連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否則應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2公司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24股東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50人以下。
§25公司章程內容:
原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修件、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三項刪除,增加出資時間。
§26註冊資本:
最低限額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自公司成立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7出資方式:
除貨幣外,可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
§34股東查閱權範圍擴大
查閱股東會會議紀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但須提出書面請求,且公司合理認為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35分紅權與優先認股權,原則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計算的除外。
§38股東會會議的形式
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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