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doc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8年6月18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及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所作出的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 【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违法必究、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客观公正。
第四条 【回避制度】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履职原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坚持合法、适当的原则,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做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平公正。
第六条 【行政许可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二)在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三)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五)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事项的审批;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许可;
(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认定;
(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认定;
(十二)安全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可;
(十三)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认定;
(十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 【监督检查职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证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情况;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
(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六)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七)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八)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情况;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一)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情况;
(十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情况,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四)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和正常运转的情况;
(十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六)对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七)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八)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佩戴使用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现场处理职责】安全监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