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经济政策摘要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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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济政策摘要汇编.doc

工 业 经 济 政 策 摘 要 汇 编 目 录 1、财政资金支持类┈┈┈┈┈┈┈┈┈┈┈┈┈┈┈┈┈1 2、税费类┈┈┈┈┈┈┈┈┈┈┈┈┈┈┈┈┈┈┈┈┈7 3、金融类┈┈┈┈┈┈┈┈┈┈┈┈┈┈┈┈┈┈┈┈ 10 4、土地类┈┈┈┈┈┈┈┈┈┈┈┈┈┈┈┈┈┈┈┈-13 5、鼓励企业上市类 ┈┈┈┈┈┈┈┈┈┈┈┈┈┈┈┈15 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类 ┈┈┈┈┈┈┈┈┈┈┈┈┈┈17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类 ┈┈┈┈┈┈┈┈┈┈┈┈┈┈20 8、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类 ┈┈┈┈┈┈┈┈┈┈┈┈┈┈23 一、财政资金支持类 1、国家从2009年起设立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亿元。(《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 2、国家从2012 年起,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3、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按照淘汰落后产能行业标准和纳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等安排奖励资金。(《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 4、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发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50%。实行积极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定期限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湘发〔2009〕9号) 9、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6号) 10、湘潭市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和第三年市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2〕3号) 11、湘潭市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潭市发〔2012〕7号) 三、金融类 1、国家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 2、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担保的单笔业务规模分段测算补偿资金.单笔业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2%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5%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不含200万)-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0.05%以内予以补助.单笔业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年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5%以内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给予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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