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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组合拳”,努力构建企业法律 风险防范体系 湖南省国资委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南省分二批对监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2005年初,我们选择15户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试点,到目前15户试点企业已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各项工作已按要求基本到位。2007年5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将另外15户企业作为第二批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至此我委监管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已全部列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名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认识,准确定位,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依法监管的重要抓手 2004年5月省国资委成立不久,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到湖南检查工作,提出要把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来抓,希望湖南在工作中大胆探索,为全国创造经验。我们把淑和副主任的讲话印发给机关干部及企业领导学习,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国资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一)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国资监管的基础工作来抓。湖南省国资委成立之初,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但依法监管始终是国资委应树立的基本理念和工作主线。从2005年开始,我委结合监管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了实现“四个监管”工作目标,即:“科学监管、依法监管、效能监管、廉洁监管”,将“依法监管”作为推进全省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之一,将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列为省国资委每个年度工作重点之一,促使全委机关干部和监管企业牢固树立依法监管、依法治企观念,实现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制度手段管理的转变。在试点工作中,针对少数企业对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存在认识不高、机构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2005年6月和2006年10月,我们连续两年召开了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会议,都由省国资委主任莫德旺同志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把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国资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 (二)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来抓。注重制度建设,实现依法监管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委前后两位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跑遍了所有试点企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要求试点企业要实现“五个一工程”的工作目标,即:树立“一种价值理念”(依法治企理念),培养“一位领军人物”(总法律顾问为高管人员之一),建设“一支法律专业队伍”,形成“一套法律审查工作机制”,制定“一套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通过“五个一工程”建设,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议事规则,作为推动企业建立投资、产权、决策等全面风险防控新机制的突破口。 (三)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来抓。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决策、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本着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点骨干企业应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并保证机构、人员、职责到位;其他大型企业要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法律人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余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也要有法律机构和配备法律人员,以形成多层次、多模式的企业法律管理体系。 (四)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风险防范的总“闸门”来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风险相应增多。我们把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作为企业防范风险的第一要务,将企业控制各类风险的关口前移,促使企业把好防范风险的总“闸门”。通过发挥总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新发案件率明显降低,部分企业近2年来没有发生新的诉讼案件,总法律顾问制度切实起到了总“闸门”作用。 二、真抓实干,在推进措施上注重“四个结合” 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建设要得到有效推进和落实,必须紧密结合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发展的具体实际来进行。 (一)与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相结合。湖南省国资委成立之初,也是新一轮省属国企改革开始之时。为规范企业改革改制行为,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避免留下法律风险隐患,我们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企业改革改制,确保改革改制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操作。2006年,我委与省国企改革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凡上报省国资委和省国企改革办审批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必须附有法律意见书。目前,监管企业已树立依法依规进行改革改制的观念,法律顾问在推进和规范企业改制、重组、兼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白沙煤电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了公司企业改制和政策性破产方案、相关章程、条例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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