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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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2009版) 江苏省旅游局制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可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项目。 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五、在填写本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等模糊用语。 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 七、旅游行程单,是更为具体地约定旅游行程中旅游线路、时间安排、旅游景点、交通工具、住宿、餐饮、购物、领队导游服务安排等事项的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地址: 市旅游质量监督电话: 邮编: 江苏省旅游质量监督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号 邮编:210003 投诉电话:025 合同编号: 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 (2009版) 第一部分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1.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旅游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2.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听从旅行社及导游的安全警示,配合导游完成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旅游者(或旅游团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3.旅游者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项目。 4.旅游者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方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5.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应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 6.旅行社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应与旅行社平等协商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旅游者签订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8.在本合同约定的出发期限前,旅游者可以将在本合同中的权力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因此而减少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 1.旅行社应如实介绍相关旅游服务项目和标准,向旅游者推荐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2.旅行社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旅游者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凭有效证件可享受旅游景点门票优惠的,双方对该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可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4.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减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5.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所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及委派的导游应当具有合法资质。 6.因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费用遇国家政策性调价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结算。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要求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赔偿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因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的延误而造成旅游行程缩短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旅游者相应减少的费用。 7.因服务提供者(航空、轮船、铁路等公共交通服务提供者除外)或导游原因造成违约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因其他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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