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念在韩国社会的历史演进.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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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念在韩国社会的历史演进.doc

法治观念在韩国社会的历史演进 李海霞 (玉溪师范学院 政法系,云南 玉溪 653100) [][摘要](((在韩国传统社会中曾经存在过固有的法的理念,韩民族祖先们在古老的社会形态中以不同的形式表达过“法”的理念。当然,当时人们所理解的法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是有区别的,而且对法的理念的理解侧重于反映鲜明的民族文化特点。从词源意义上讲,韩文中相当于法的词汇是“本”,(((即含有模范、公正、值得等意义。据考察,古代的新罗人曾使用过“本”这种词汇,以此作为规范日常生活的准则,同时也是一种合理存在的状态。法的合理性在于“本”,具有正当性。田风德认为,东亚社会中法的起源是特定,它倾向于规范的事实的观念(normatisches sein),不同于把法规定为规范当为的(normotisches sollen)西方社会的法的理念。“本”的意义与道德的意义是相互联系的,它提供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与生活准则。同时,“本”的观念也代表着韩国人崇尚自然与天的传统。 韩国传统法观念是社会整体的规范文化的一部分,其基础是性理学。性理学中的理是一种事物的物理,不仅指人类行为的道理,而且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规范。理的价值体系中包含着作为社会秩序的当为(sollen)的法则与宇宙的自然秩序的存在(sein)的法则。但是性理学原理与法本身的价值之间是有距离的,因为性理学一开始把人分成上下、尊卑、贵贱等不同的等级,要求人民按照自己的名分,确立自己的位置。(((在韩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的观念是落后的,治者与被治者之间形成的关系并非是外在的、对抗的关系,实际上存在着各自遵循的规则。通过道德的调整作用,治者遵循着儒教的伦理规范。道德规范所体现的是儒教伦理与精神。道德的作用实际上是法内容儒教化(Confucianization of Law)的结果,朝鲜时期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正义内容是由儒教所确定的。(((朝鲜王朝后期的思想家茶山在《经世遗表》中认为: 兹所论者法也,法而名之曰礼,何也?先王以礼而为国,以礼而道民,至礼之衰,而法之名起焉。法非所以为国,非所以道民也。揆诸天理而合,错借人情而协者,谓之礼。威之以所恐,迫之以所悲,使斯民意竞竞莫之敢者,谓之法。先王以礼而为法,后王以法而为法,斯其不同也。((( 可以看出,作为治理手段之一的礼是合乎天理和人情的法,作为伦理法则的法是根据人的自然本性,法即礼。韩国传统社会中道德、礼、法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它是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体化的概念。就其功能而言,法与道德属于治理系统的两端,礼处于中间领域。在一体化的关系中,法不断从道德中寻求伦理的要求,法以道德作为其存在的根据与目的,道德要求高于法本身的目的。(((韩国法进入开化时期(1894年)以前,法的基本理念是儒教的政治哲学,法的制定与运行反映了儒教的思想,是儒教法化的过程。而儒教法思想的基础又是仁义,即重视礼的调整功能。礼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具有自然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具有社会规范的客观性质,与实定法保持内在的联系。 (二)韩国传统法观念与法治 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思想中,个人和群体的自由和权利淫没于王权之中,传统的东亚社会只存在法的规范,而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任何意义上的近代法治。当时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只见国家,不见个人和群体;只见权力,不见权利的社会结构,“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 (((私人生活领域、私人利益和要求完全屈从于王权,王权体系是一种社会结构,并在社会的诸种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社会的诸种权力中,王权是最高权力;在日常的社会运转中,王权起着枢纽作用;社会与政治动荡的结局,最终是回复到王权秩序;王权崇拜是思想文化的核心,而“王道”则是社会理性、道德、正义、公正的体现。(((“东方通常视国王的统治是理所当然并相信其统治是善良而公正的,作为人民统治的‘民主’是从未梦想过的,没有政府里应有自己的代表并有权阐述他们当如何被统治的念头,作为个体的人的生活,也往往缺乏那种与公民权身份相伴的积极的责任感。”(((由于不存在能与国家相抗衡的群体或个人权利,也没有横亘于国家和个人之间中介组织力量,在缺乏权利制约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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