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委托招徕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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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委托招徕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 甲方:(委托社、组团社) 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社、代理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一条: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和《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境内旅游、出境旅游,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主体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招徕境内、出境旅游者,甲方称为组团社,乙方称为代理社。组团社和代理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招徕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双方应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责任保险单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该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日内向对方提供变更后的材料);甲方还应当向乙方提交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保证及责任承担: 甲方保证其委托业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范围内;保证其旅游产品等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保证其委托销售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其委托销售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保证依法对旅游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代理招徕的区域 乙方代理招徕区域范围以其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地为限,不得在该 区域范围外进行代理招徕业务。 第五条:代理事项 (一)境内、出境旅游,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 (四)代收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通过网站,进行招徕宣传、咨询服务; (七)通过网站,招徕旅游者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 第六条:包价旅游合同的签订: 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双方选择第( )项。 (一)使用甲方的合同和印章; (二)使用乙方的合同和印章; (三)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使用甲方的合同加盖乙方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乙方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 第七条:收取旅游费用及发票的开具 (一)旅游者可以将旅游费用直接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二)乙方代收旅游费用的,由乙方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第八条:代理费和宣传广告费: 代理费: 宣传广告费: 第九条:委托招徕授权书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委托招徕授权书》的使用 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旅游费的退还及赔偿 (一)旅游合同的依法变更、解除需要退还旅游费,乙方代收旅游费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退还应退的旅游费;甲方收取旅游费的,甲方退还应退的旅游费。 (二)甲方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受甲方书面委托可以代为赔偿,赔偿款从乙方代收的旅游费中扣除。 (三)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代收旅游费的支付 乙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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