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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2008年度).doc
湖北省市州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2008年度)
类别 目标内容 考 核 指 标 基本分值 计? 分?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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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环
境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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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分) 1.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 4分 1.当年辖区内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
2.环评执行率95%以上,得2分;
3.环评执行率在95%以下,不得分;
4.每发现一起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越权审批或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2.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 4分 1.当年辖区内“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得4分;
2.“三同时”执行率90%以上,得2分;
3.“三同时”执行率在90%以下,不得分;
4.每发现一起擅自降低评价等级、越权审批或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3.积极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分 当年辖区内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全部完成,得4分,否则不得分。 4.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3分 1.武汉城市圈各市:切实加强对废弃电池回收网络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初步建成辖区收集体系并投入运行,得2分;
2.制定回收网络环境监管制度,得0.25分;
3.定期开展检查,得0.25分;
4.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得0.5分。
(武汉城市圈外各市州、林区:依法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得1分;定期开展检查,得1分;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利用危险废物专项行动,得1分。) 5.规范排污申报与登记工作程序 3分 1.统一使用国家配发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申报登记,得1分,否则不得分;
2.按时报送排污核定工作各类报表及报告得2分;每延误报送一次,扣0.5分。 6.规范排污核定与公示工作程序 5分 1.按程序及标准进行排污核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征收排污费企业100%向地税部门移送的,得2分;每少移送10%,扣1分;
3.按时公示排污核定情况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 ? 7.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监管 2分 1.开展辖区内ODS生产和使用现状调研,制定辖区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方案并报省局,得1分;
2.开展执法检查,出台企业限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方案,得0.5分;
3.杜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设施的建设和转移(国际公约规定目前不需要淘汰的HCFC生产设施除外),得0.5分。 污
染
控
制
(20分) 1.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 4分 1.在辖区内开展2个村(镇)环境综合治理试点得2分,开展1个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制定“四级同创”工作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开展1个生态示范创建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试点工作 2分 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试点2个,得2分,1个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完成县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报批工作 5分 1.全部完成,得5分,一个未完成不得分;
2.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2分。 4.按计划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3分 按照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计划,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得3分,未完成酌情扣分。 5.组织完成2007年度城考工作 4分 按时上报年度城考相关自查结果,上报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得4分,材料每缺一项扣1分。 6.加强辐射安全环境管理 2分 配合省局做好相关放射源日常监管,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得2分,当年发生放射源丢失等相关环境事故的,不得分。 监
督
执
法
(20分) 1.妥善处理群众环境投诉 5分 1.统一使用“12369”环保热线举报电话网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群众环境投诉受理率100%,得1分;每低于1%,扣0.5分;
3.群众环境投诉处理率100%,得2分;每低于1%,扣1分;
4.群众环境投诉回复率100%,得1分;每低于1%,扣0.2分。 2.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 5分 1.不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
2.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5分;
3.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案件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2.5分。 3.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监管 5分 1.建有重点污染源台帐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对国控重点企业进行现场监察并有记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污染减排监察系统高于1.4,得3分,否则不得分。 4.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管理 5分 1.建有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并与省局联网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有污染源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台帐,得0.5分,否则不得分;监控企业与监测部门签订了运营合同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辖区内所有国控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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