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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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Ⅳ) (2003年9月27日起生效) 说明: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PMP/circ.157号通函,《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已于2002年9月26日达到生效条件,将从2003年9月27日起正式生效。根据第44届环保会通过的MEPC.88(44)号决议,所有缔约国在附则IV生效后都将立即执行经修正的附则IV。 修正后的附则IV要求2003年9月27日及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包括船员)的新船必须满足要求。对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包括船员)的现有船舶必须在2008年9月27日之前符合要求。 本篇中的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定 义 就本附则而言: 1 新船系指: .1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无建造合同但在本附则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在本附则生效之日后经过3年或3年以上交船的船舶。 2 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3 生活污水系指: .1 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 .2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3 装有活的动物的处所的排出物;或 .4 混有上述排出物的其他废水。 4 集污舱:系指用于收集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舱柜。 5 最近陆地,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73/78防污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经141(55(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09(10(东经143(52(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0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41(东经145(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5(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17(3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 然后至南纬24(30(东经154(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连线。 6 国际航行:系指从适用于本公约的一个国家驶往该国家之外的港口的航行,反之亦然。 7 人员:系指船员和乘客。 8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到期之日的每年的该月和该日。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 .1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 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 .3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 .4 本附则生效之日的5年以后,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2 主管机关应根据本条1.3和1.4的规定,确保在1983年10月2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现有船舶尽实际可能地设有装置以按本附则第11条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第3条 例 外 1 本附则第11条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1 从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排放生活污水,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 第2章 检验与发证 第4条 检 验 1 按照第2条规定,凡需要符合本附则要求的每艘船舶,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包括本附则所涉及的船舶全面检验,诸如: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这种检验应保证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2 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除非本附则第8.2、8.5、8.6或8.7条适用。换证检验应确保其结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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