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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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doc

第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 学习要求 ?掌握基本概念: 法制、法律移植、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掌握基本问题: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及分类、变更原因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了解: 1、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2、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当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 基本概念: 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从内涵上讲,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2、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凡属于同一传统,具有相似的外部特征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3、大陆法系 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5、法律移植: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 基本问题: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分类、以及变更原因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与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基本相同的。 同时,法的发展是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的,按照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存在着的法进行分类,就产生了法的历史类型。 主要有:第一个法的类型就是建立在奴隶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奴律制法。 第二个是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基础上,反映着封建低着阶级意志的封建制法。 第三个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上的,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资产阶级的法。 第四,社会主义的法。 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先后产生过以上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 各种类型的法都不是永恒存在的,总是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中,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更替趋势。从奴隶制的法发展到封建制的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的法,正是反映了这样一条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法的历史类型变更原因 1、社会原因 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不能从法本身获得解释,而是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的各种变化必然要求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当某一类型的法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可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对社会发展起积极作用,反之,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已不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新的生产力的代表者的阶级必然会通过各种阶级斗争最终取得国家政权,制定出体现本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 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 2、法律原因 法律制度的发展又要受其内部各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 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每个因素,比如法律规则、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等,都是相互适应的,并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体系。而在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这种内在和谐一致就会被打破,内部各因素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只要其中一个因素出现了变化,必然会引起其他各因素相应发生变化,当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无论如何怎样协调都不可能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要求时,最终就只能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化。 3、不同历史类型之间的法存在历史的联系 虽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但是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与旧的历史类型的法之间还是存在着历史联系性。 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一方面否定旧的法的历史类型,体现法在本质上的变化;另一方面又批判吸收旧法中某些仍有积极意义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的组成部分。正是这样,法才能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旧中国国民民党政府的法律 2、英美法系 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这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制定法;制定法和判例法)、法的分类(公法、私法;普通法、衡平法)、在诉讼程序方面(纠问制诉讼;对抗制诉讼)等方面以及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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