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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doc

简论《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摘要] 我国的寿险市场被国外保险业视为“世界最大的寿险市场”,虽然我国的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规模巨大,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代理人素质的良莠不齐,保险法制法规健全程度等方面,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经营秩序,更好得保障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切实解决“理赔难”问题,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开始实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16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修改是该法的最大亮点,该条款的增修对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它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关键词] 新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 积极影响 一、引言 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违法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出现信任危机。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在其保单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得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这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随后,更多人身保险公司主动在合同中写上不可抗辩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该条款逐渐普及而成为人身保险合同实务操作的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基于这一条款对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也纷纷将其上升至法律规则。而在我国“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抱怨时常见诸报端,这也成为影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6 - 采用尾注形式,小四楷体,左对齐 小四黑体,左对齐 小四揩体,左对齐,行距2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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