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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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分.doc

贵州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扣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管理,督促矿长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煤矿工作的“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五职矿长”任职前,必须依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五职矿长”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工作单位、岗位发生变动的,须按规定完成证照变更。 第三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矿长安全资格扣分管理工作,并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设专栏公布,供查询证照扣分、吊(注)销等情况。 矿长安全资格扣分由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权限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五职矿长”履职情况和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进行安全监管监察的同时,对其安全资格实施同步扣分。 第五条 年度内“五职矿长”安全资格分值为12分,依据其违法违规行为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扣分;对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扣分的,分别计算,合并扣分。 同一违法违规事实已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扣分的,不再重复扣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扣分;工作单位、岗位发生变化后仍担任“五职矿长”的,继续扣分累计。??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矿长安全资格实施扣分前,要向被扣分人下达扣分通知书,执法人员和被扣分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并于下达扣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录入贵州省矿长安全资格扣分电子系统。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12分:? (一)矿井无证、证照(手续)不全或失效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的; (三)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四)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七)未建立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瓦斯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 (八)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九)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未履行复产(工)程序,擅自组织复产(工)的; (十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停而不整,冒险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十二)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逃避监管监察的; (十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谎报或瞒报的; (十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矿长和负有主要责任的副矿长(含总工程师,下同); (十五)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矿长和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的副矿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6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严重缺失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 (三)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 (四)建设矿井未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的; (五)发现瓦斯超限未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的; (六)未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指令的;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迟报或漏报的; (十)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副矿长; (十一)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副矿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的;? (二)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公示的; (三)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四)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五)未按规定启封密闭的; (六)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未按规定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副矿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2分: (一)未按规定审查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控日报表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自救器的; (三)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设备管理混乱,存在机电设备失爆的; (五)斜井运输巷道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第十一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责任人一次扣1分:? (一)未按要求参加,或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 (二)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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