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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教程第四编 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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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诉讼、一般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 单独诉讼,是指各方当事人均为一人的诉讼。在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相向的单一主体之间,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对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可以通过单独诉讼的模式来解决。 共同诉讼,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为复数的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进行的诉讼。在实际生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主体可能为复数,民事法律关系之间也可能存在紧密的联系,对于因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这些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争议,适用共同诉讼的模式。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无法共同进行诉讼,而由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其商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 3证券法上的特殊群体诉讼:集团诉讼 证券法上的诉讼,在很多情况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 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引进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始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英国的衡平法院,后来被引入美国,并得到进一步完善,并被广泛地运用于环境保护诉讼、证券交易诉讼等。按照一般规则,法院判决只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集团诉讼则例外,它的判决不仅仅对那些未参加审理的民事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可能对那些根本料想不到这种审理的主体也具有约束力。它的意义和宗旨,是使一个主体或几个主体有可能充当原告或被告,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一大批人的利益。 前沿争鸣 集团诉讼符合我国国情吗? 美国的集团诉讼适用于群体性侵权索赔案件,有许多优点,比如:集团诉讼的巨额赔偿可以遏止侵权行为发生;通过一揽子解决,可以避免先诉者获得足额赔偿,而后诉者无法公平地获得赔偿,也可以避免单独诉讼的成本相对较高;还可以使被告免于多重惩罚和疲于应诉。集团诉讼的巨大收益提高了律师监督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积极性。但是集团诉讼也存在许多问题:费用和时间是巨大的,社会财富和资源耗费过多。 前沿争鸣 集团诉讼符合我国国情吗? 美国的集团诉讼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至少目前存在以下两大障碍: 1市场条件不具备。我国证券市场尚未走完初创阶段,相对美国成熟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存在的缺陷,不具备适用成熟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侵权法律制度,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机械地照搬美国的集团诉讼。第一,股本构成的缺陷。第二,市场风险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新兴市场较为突出,同时也因证券市场本身投资和投机的双重性,故区分投资者的损失哪部分属于市场风险所导致,哪些由侵权所产生是非常困难的,且这本身也是世界性的难题。综上,成熟的法律制度应当与成熟的市场相匹配,只有待我国证券市场的条件相对完备后,才可能有采用集团诉讼的物质基础。 前沿争鸣 集团诉讼符合我国国情吗? 2法律条件不具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规定了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但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很大的区别:第一,诉讼人数确定与否。第二,诉讼代表人的选出不同。第三,实体判决适用的范围不同。第四,法院的权限不同。综上,采用美国的集团诉讼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纠纷,没有法律依据。 二、非讼机制(ADR)在我国的选择 证券争议属于民商事争议,当事人除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经由调解解决、法院诉讼外,亦可通过证券仲裁等多种非讼方式解决。非讼机制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根据美国法的界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又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 鉴于诉讼程序在解决证券争议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改革落后僵化的司法制度并大力发展各种非诉的争议解决机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从而使得非讼机制的内涵也趋于扩张。可以说,非讼机制是与诉讼机制对应的、包括一切以非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形式。 提倡非诉解决更值得赞成,原因在于:一方面,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邻居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极可能是寻求和解或调解,这是厌讼的“和为贵”的诉讼文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机制发生了契合。 另一方面,观察ADR在现代国家勃兴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现代诉讼案件数量的极度膨胀。二是诉讼成本。三是ADR本身程序灵活而简捷、费用低廉且省时,能够克服诉讼程序时间和经济成本昂贵令人不堪重负的缺陷,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甚至促进当事人间的关系。 ADR具有特有的、不能为诉讼机制所替代的高效、灵活、经济性成本优势。同时,它以调解、仲裁甚至和解、投诉等丰富的表现形式,能够为投资者权益提供更为周延的保护。 首先,现代的调解机制建立于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能够充分维护证券纠纷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 其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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