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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法律条文从214条改为240条,其中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法律修改涉及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监管、服务等各方面,同时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相互衔接,使《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容分配上更为合理,结构安排上更加协调,因此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整体而言,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 (1)健全证券法律的各项制度,法治性凸显。 (2)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市场性增强。 (3)明确相关术语的准确内涵,科学性提高。 (4)关注证券法律的贯彻实施,操作性提升。 (5)体现证券法律的目标宗旨,保护性加强。 (6)参考他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国际性明显。 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必将在极大程度上完善我国证券法制,并引领我国新一轮证券立法浪潮,对于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深度阅读】 1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二章 2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三章 3符启林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二至三章 【问题与思考】 1如何评价我国1998年《证券法》前的证券法制状况? 2如何评价我国1998年《证券法》? 3如何看待我国2005年《证券法》? 证券法教程总主编 王利明 冯恺 段威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证券法律原理编第四章 我国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1998年《证券法》制定前的发展概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发行了“人民公社折实公债”等,但在当时的国家经济政策下,这些不过是特定时期的应急性措施,随着全国统一财经政策和统一金融政策的实施,进入“既无外债,又无内债”阶段,证券立法因缺乏现实基础而根本无从谈起。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证券市场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 与当时的证券与证券市场实践相应,证券立法工作也适时展开。此时由于我国证券及证券市场处于严格控制、逐步规范的试验性阶段,证券立法的整体特点是分散而没有整体性,单一而缺乏系统性,地方性立法与行政规章较多,立法层次较低。 1990年11月和1991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中国证券市场结束分散式、个别式存在的状况,进入集中交易、集中过户、电脑配对、竞价交易的全国性证券市场的崭新阶段。为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与统一监管,我国于1992年10月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自此,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得以正式确立。 此阶段证券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阶层健全而较具有系统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法规皆有;立法层次较高而较具有统一性,顺应全国性统一证券市场及统一监管的需要,多数证券立法效力及于全国;立法内容完整而较具有体系性,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各方面均有规定,证券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基本形成。 但此阶段证券立法也存在非常明显的缺陷:政出多门、内容庞杂、层次模糊、体系混乱,缺乏一部适应实践需要、法典意义上的体系完整、逻辑清晰的统一的证券法。 法律文件介绍 1998年《证券法》出台前的证券立法 国务院颁布的主要包括:1992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3年4月22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8月2日《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主要有:1993年7月7日《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5年4月18日《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6月17日《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14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文件介绍 1998年《证券法》出台前的证券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0年11月27日颁布《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4日颁布《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1998年4月1日颁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等等。 证监会与财政部于1995年2月23日联合颁布《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颁布的主要有:1993年6月12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12月17日《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4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日《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1997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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