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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pdfVIP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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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pdf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在最迟二 个工作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1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2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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