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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11.pdfVIP

蓝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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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9月) 2010-09-11.pdf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0 年9月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 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 1 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 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 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2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 告。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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