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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_保险法_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pdf

·法律经纬 · 2010年 1月 (下)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秦敬华 摘 要 保险合同生效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 践者们的关注。2009 年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实施的修订后 的《保险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不再 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进行了完善,而对保 险责任开始时间仍未明确,以此来看,并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本文试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分析,结合实 践,提出了在保险公司营运中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人身保险合同 附期限 生效 ( )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 20 10 0 1-064-03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一直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 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那么,签发保险单 点问题之一,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合同前出 (即发放保险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保险合同 险,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司法界对此观点不 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各界对此观点不一。国内理论界 一,核保期间出险到底该不该赔?投保方与保险公司更是各执一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应表现为保险单或暂保单的书面 词。本次保险法的修订,新保险法规定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 形式,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无需特定方式,双方接 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 受特定条件约束时合同即成立。而国外立法及学说通常认为保 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对此有两层理解:1.生效日即合同成立日, 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笔者的观点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即公司同意承保日即生效日,然而投保人如何知道公司同意承保 具体如下: 日,作为保险公司,约定同意承保日为保单发放日还是作承保决 1.国内理论界的观点。对于签发保险单是否为保险合同成 定的日期,并且完全可能存在因出险而保险公司有意滞后承保的 立的特别要件,在理论界有较大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要式 情况。2 .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在保险实践中,此条 合同说”和“非要式合同说”。“要式合同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 形同虚设,保险产品条款都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后报保监备 立,为法律行为中要式行为的一种,应表现为保险单或暂保单的 案,投保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监管部门也无权修改。所 书面形式。在未订立保险单或暂保单等书面合同前,还不能称之 以,新《保险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仍然不能有效解决有关保险合 为保险合同已合法成立。“非要式合同说”认为:保险合同为债权 同成立与生效的纠纷。本文期望通过分析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 合同的一种,双方意思一致为成立的要件。因此一方要约,另一 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结合保险公司承保流 方承诺,保险合同在实质上已成立。无论要约或承诺,无须采用 程中常见作法,提出保险实务中的完善建议,保护投保方和保险 特定方式,任何言辞或行为足以显示双方愿接受特定条件约束 公司双方利益,以有利于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时,保险合同即成立,所以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或口头合同或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诺成合同。②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2 .国外立法、判例及学说对此的观点。在国外立法、判例及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在 学说中,通常认为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如,《德国保险契约法》 保险实务中表现为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投保申请),承诺在保险实 第3 条第1 项规定“保险人应交付要保人一份由其签署之有关保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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