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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2013年4月.pdf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13 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质押登记
服务,我公司修订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重
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1
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
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
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
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
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
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
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
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
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
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
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
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以
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
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
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
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
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
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
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
3
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
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作为本公司质押登记
业务的代理机构,质押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由本公司另行规
定。
第六条 质押双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
或者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通过本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
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
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
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
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通过证券公司远程代办质押登记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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