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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2013年4月.pdfVIP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2013年4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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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2013年4月.pdf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2013 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质押登记 服务,我公司修订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现重 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1 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 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 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 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 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 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 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 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2 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 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 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 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 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 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以 国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双方应在《证券质押登记 申请》中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 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 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 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 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 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 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 3 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 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 件); (四)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公司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作为本公司质押登记 业务的代理机构,质押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由本公司另行规 定。 第六条 质押双方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 或者通过远程电子化申报方式办理质押登记。 通过本公司现场办理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 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本公司受理日日终 对证券持有数据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并于下一交易日 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 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通过证券公司远程代办质押登记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在委托范围内代理进行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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