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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pdfVIP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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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pdf

附件二: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 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 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 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 “技术中心”)按本细则组织实施。省级 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 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 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必要时可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细 则。 第三条 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 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 下简称“监测人员”)必须取得《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 — 28 — 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 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据者,只能在 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四条 技术中心应当成立持证上岗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应 当编制为持证上岗考核配套的《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 和考试题库。 第五条 考核内容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资格考试大纲》要 求范围内,由基础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实际操作考 核内容应紧扣申请项目,且每个项目均需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包 括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和自行考核认定(以下 简称自认定)三种方式。 第六条 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 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 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 第七条 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 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 核程序等。 第八条 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 — 29 — 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 第九条 自认定是指考核组在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 分析考核中没有考核的项目,由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 简称被“被考核单位”)按考核组要求自行组织考核。 第十条 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需 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有以下方式: ⑴ 基础理论考试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统 一命题,集中笔试。原则上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辐射监测工作10年以上的同志可开卷考试。 ⑵ 现场基本技能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演示与 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 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 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 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 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 对等考核方式。 ⑶ 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由被考核单位按其要求自行组 织考核(自认定)的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10%。 ⑷ 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国 家级能力验证并考核合格的、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的、参 加技术中心组织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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