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荐】.docVIP

2-1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荐】.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1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荐】.doc

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研究 瞿 玲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日正式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第1号)的监管指标部分进行研究。首先综述了现行指标体系的发展轨迹,将该系统定位为一个开放型和动态型系统。在此前提下,结合国外有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证经验,针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应用前景,对该系统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意见。 关键词:偿付能力、比率分析、监管指标 引 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预警的一种重要方法,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实行法定监管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其基本原理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监管报表、财务报表和业务报表等信息,及时地统计、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一些指标的异常情况,及早发现需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保险公司,提高监管部门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 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监管指标预警系统主要有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以及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这两套指标体系虽然不是法定指标,但它是对美国法定RBC报告的有力补充,自出台以来,发挥了有效的监管作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尤其从90年代初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虽然对偿付能力的法定监管模式主要采用了欧盟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并已明确写入了《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但监管部门也一直在研究和设计一套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配合使用的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早在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就开始组织这项工作,曾于1998年9月11日推出过第一版监管指标“银发[1998]432号”。中国保监会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先后推出过两份比较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即2001年1月颁布的“保监发[2001]53号”和2002年11月颁发的“保监办函[2002]102号”。经过长达数年的努力,终于在2003年3月24日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具体指标见附件1)。 很显然,这套指标系统是否有效、是否真正能在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中发挥预警功能,还有待实践检验。各公司按照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供的偿付能力报告和监管指标报告,将会逐渐提供一些反馈信息,我们对此拭目以待。 但同样可以明确的是,1号文件中的监管指标系统只是一个初步的、开放型和动态型的预警系统。这里,“初步”的含义是指它对非寿险和寿险只分别要求了11和12个指标,与美国NAIC的预警系统,即“IRIS+FAST”系统相比,还是非常简单的;“开放型”和“动态型”是指:指标的选择、指标个数和正常值范围都将根据被监管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整个市场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指标的设定相比,指标系统有很大的灵活性。此外,保监会还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呈报频率。 因此,现行监管指标系统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系统的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而是为我们从多种角度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预警系统提供了一个起点。 基于以上理解,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现行指标系统的设置依据是什么,是否可行? 如何有效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现行指标系统与中国保险业的风险特征是否对应? 对于现行指标系统还有哪些研究工作要做? 现行指标系统的制定依据 新兴保险市场在发展民族保险业的过程中,都有向保险业发达国家学习和借鉴的一个过程,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开始研究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时,主要参照了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IRIS系统(见附件2)。 IRIS系统是在1971年早期预警系统(Early Warning System)基础上,于1974年逐步发展起来的一套比较完善的指标系统,并由NAIC推行实施。IRIS系统并不是美国保险监管指标系统的全部内容,从1995年开始,NAIC在IRIS的基础上针对那些至少在17个州开展业务并且毛保费收入超过5千万美元的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及毛保费收入超过3千万美元的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进行另一项附加分析,即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FAST)。开发FAST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大型保险公司出现偿付危机,因为虽然出现偿付危机的公司大多为小公司,但大公司出现无力偿付时所导致的损失占据美国此类损

文档评论(0)

ypwx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