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二章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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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二章1.ppt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2008级法学 2010年9月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说 三、当代国际私法学说 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完善了法则区别 说理论,并使其系统化。 物的法则 属地的,必须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人的法则 属人的,只要不是“令人厌恶”的法则,可以 随人所至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 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 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问题,依属人法 按照当时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依契约地法 关于法律行为方式,依行为地法 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 地者,依履行地法 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无遗 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方 式,依行为地法 代表人物I:杜摩兰 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但极力 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 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 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在契约关系中, 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法 即令当事人在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 推定其默示的意思,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判 断当事人的意思之所在。 代表人物Ⅱ :达让特莱 认为只要有可能,一个法则就应该认为是“物” 的,只有在极其例外的场合,才应赋予它们“人法” 的效力,才可随人所至而及于域外。 发展“混合法”概念,认为尽管混合法既及于 物,又及于人,但更接近于物法。 在一个习惯不能确定是属“物”的还是属“人” 的时候,应该把它看做是物法。 代表人物:胡伯 三原则 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适用,并约 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长期居住的和临时 居住的人,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实施 的法律,处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境内保持其效力, 只要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和利益。 法则区别说 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 围。 逻辑起点:以法则的性质定法律选择。 公式 法则区别说:“××法用来解决××问题,是 否有域外效力(针对物或人)。 * 国际私法学说史 1 国际私法立法史 2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3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法则 冲突法规则 一个英国死者遗留在意大利的土地的无遗嘱继承 “不动产应归于长子”属于物法 不适用用于意 大利土地 “长子应继承财产” 属于人法 可适用于意大 利土地 * 文句区别说 法国法则区别说 荷兰国际礼让说 小结 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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