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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点总结(修订).doc
1.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国际性 广泛性 冲突性
2.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间接调整: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规范或冲突规则)来指定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再按照它所指定的某个国家的实体法律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惯例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预防法律冲突的产生。
3. 国际私法调整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际,住所问题。(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及法院判决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除此之外,还包括管辖权规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
4.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内立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独立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4)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6. 国际私法理论发展中经典学说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作用、现实意义p30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3)荷兰的国际礼让说(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5)英国的既得权说(6)库克的本地法说(7)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8)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9)里斯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7. 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p61
国籍的冲突:分为两类,一为积极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二是消极冲突,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籍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时,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以下几种做法:①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标准;②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③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3)不对当事人国籍进行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划分,只以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
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但对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住所:一般人认为,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住所。
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1)如果自然人多个住所中既有内国住所,又有外国住所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住所时间的先后。(2)如果自然人多个住所均在外国,且异时取得时,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
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1)以居所或惯常居住地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2)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果当事人既无住所有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的实际居所在地位住所地,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
中国的适用规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8. 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p67
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公司法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民法通则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通意见185条: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9. 外国法人的认可p66
是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各国许可条件或程序:(1)特别许可制:内国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等级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2)一般许可制。在外国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不论属于何种性质,根据内国国内法秩序要办理必要的登记和注册手续,就有资格在内国从事活动。(3)相互许可制。是通过国家间的跳跃相互承认对方的法人在内国活动的制度。(4)分别许可制,国家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办法,对商业性的法人采用一般认许制,对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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