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pptVIP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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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第二版) 主编 马作武 副主编 张洪林 任强 第八章 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重点问题 1宋、辽、金、元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宋代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3宋、元司法机构与诉讼制度。 第一节 宋朝法律制度 一、宋朝的立法思想 (一)“强干弱枝” (二)“通商惠工” 二、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1《宋刑统》体例上的变化。 2《宋刑统》内容上的发展。 (二)编敕 第二节 辽、金立法概况及法制特点 一、立法概况 (一)辽代主要立法 (二)金国的主要立法 二、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借鉴汉族法律文化 (二)体现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三)保留和发展本民族法律 (四)刑罚残酷 第三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儒治国 (二)附会汉法 (三)保存旧制,民族分治 二、立法概况 (一)蒙古汗国的法律 (二)《至元新格》 (三)《风宪宏纲》 (四)《大元通制》 (五)《至正条格》 课后复习 1简述《宋刑统》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宋朝刑罚制度有何发展变化? 3宋朝民事、商事法律有何发展变化? 4宋、元的司法制度有哪些特色? 5辽、金两朝的法制有何特色? 6元朝法律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 * 敕,是指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编敕,是指将单行的散敕加以整理、删修,使其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活动。宋代负责编敕的专门工作机构称为编修敕令所。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三)编例 编例也是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宋朝的例是在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决事比基础上发展而来。 (四)条法事类 南宋时,将敕、令、格、式等多种法律形式依据“事”来分门别类,加以重新组合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法的特点:一是官吏犯赃罪的立法逐步由严而宽,刑罚由重而轻;二是贼盗罪的立法逐步由宽而严,刑罚由轻而重。 2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的刑罚制度,在唐律笞、杖、徒、流、死刑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变化。 第一,《折杖法》。 第二,刺配。 第三,凌迟。 (二)民事、商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1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2商事类法律的发展变化。 (三)行政法规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制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主要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和审刑院。 2地方司法机构。宋朝的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宋朝刑事诉讼基本沿袭唐制,但民事诉讼和前朝相比,有所变化。 2证据制度。宋朝非常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3理雪、驳议制度。 (六)《元典章》 三、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五刑体制的变化 1笞刑、杖刑和徒刑。 2流刑和死刑。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元朝法律形式不以“律”为主,而是以条格、断例为主。 (三)“四等人”制度和民族歧视政策 元朝按种族及归属元朝统治的先后将全国所有居民划分为四个社会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汉人(黄河以北原金国辖区内的汉族人和契丹、女真、高丽、渤海人等)和南人(黄河以南原南宋辖区内的汉人与其他少数民族)四等。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设置的特点 1中央司法机构。元朝中央专职的司法机关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等。 2地方司法机构。元朝地方机构分为行省、路、府(州)、县各级。 (二)诉讼制度的变化 1“诉讼”独立成篇。 2诉讼代理制度。 3调解制度。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1中央监察机关。元朝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御史台负责纠举内外百官违法犯罪的案件,监督京师地区以及外省州县司法审判工作。 2地方监察机关。元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督,在地方上还设立行御史台。 3司法实践中的半军事化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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