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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者自负原则_刘梦兰【荐】【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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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双月刊 2007年第 6期 总第 146期
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治
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刘梦兰 莫守忠
内容提要 :在外国污染转移责任制度中 ,确立污染者自负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而且具有实践上的
必要性 。在外国污染转移责任制度中确立污染者自负原则应该解决几个具体问题 :污染者 自负原则应确认
的责任承担主体 ;污染者自负原则与国家对私人实施的污染转移行为可能承担的责任问题 ;污染者自负原则
要求污染者承担多大范围、多深程度的责任 。
主题词 :污染转移 污染者自负 责任制度
一 、污染者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
污染者自负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原则 ,或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它主要是指污染者应该承担因其污染所导
致的所有费用 。
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实行污染者自负原则是在近代环境问题 日益严重的情况下 ,适应环境污染损害的特
点而确立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原则 。它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无论个人还是国家 ,无论其有无过错 ,只要造成了
环境污染或公害 ,都应负国际环境法上所规定的国际赔偿责任 。从归责原则角度上说 ,污染者自负适用的是
无过失原则 。
这个原则是在 20世纪 70年代作为经济原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 ,该组织成员国政府将它作为
分担污染防治费用最有效的方式和控制措施而引进 , 目的是鼓励对稀有环境的合理利用 、避免国际贸易和投
资中的扭曲。该原则直接关系到国与国之间就对环境造成危害活动的经济责任的分担和国际贸易投资环
①
境 。
污染者自负原则在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文件中得到了确认 ,如 , 《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第 22
条规定 :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和其他环
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第 16条规定 : “考虑到污染者原则
上应承担污染费用的观点 , 国家当局应该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费用 ,并且适当地照顾到公众利益 ,而不是
歪曲国际贸易与投资 。”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前 ,欧共体的不同文件中 ,如 1986年 《单一欧洲文件 》、
1992 年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以及环境行动计划等等 ,也有污染者 自负的相关规定 。1990 年 《国际油污防
备 、反映与合作公约 》在前言中指出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对该原则最简单的表述
是 《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第 2 条第 2b 款的规定 :各缔约方应适用污染者负担原则 ,根据这个原
则 ,预防、控制和减少污染措施的成本将由污染者承担 。
污染者自负原则是国际法中责任制度的延伸与发展 ,虽然它在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或条约中不断得到
确认 ,但在国际司法实践中 ,该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 ,其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也不
像其他原则那样巩固 ,这也是污染者自负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存在争议和分歧的其中一个主要原
因。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
湖南商学院教授 。
① 金瑞林 : 《中国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 26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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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兰等 :论污染者自负原则
二 、外国污染转移责任制度应确立污染者自负原则
污染者自负原则作为国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已被广泛接受 ,但是否已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还存在一定分歧 。但是 ,在外国污染转移责任制度中 ,确立污染者 自负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而
且具有实践上的必要性 。
按照污染者自负原则的一般含义 ,只要污染者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者公害 ,不论其有无过错 ,都应负国际
环境法上的国际赔偿责任 。欧共体理事会 1974 年建议将 “污染者 ”定义为 “直接或间接损害环境或造成导
致这种损害的条件的人 ”。污染者自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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