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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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荐】.doc

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 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 1.合同说明 1.1甲、乙双方根据2014—2015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3-3206A)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2.服务范围 2.1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等。 3.送修手续 3.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或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实施维修救援。 3.2甲方在送修车辆时应明确具体维修项目;或由乙方对送修车辆进行诊断检验,确定需要维修的项目或需要更换的零配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做出详细报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出现超出送修范围或增减维修内容的,需甲方进行确认方可实施。 3.3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4乙方必须明确完成维修的时间。 4.维修费用 4.1维修费用由维修工时费和零配件价格组成。 4.2维修工时费参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规范或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维修工时费执行。乙方投标文件中没有承诺的维修工时费,可由甲方与乙方商定。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时费综合优惠率进行结算。 4.3零配件价格按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价格执行,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零配件综合优惠率进行结算。 4.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在确定的维修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甲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 5.2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必须清楚反映出维修项目、零配件名称、门市标价、结算价格、优惠率等指标。 5.3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甲方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5.4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乙方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5.5 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车辆维修竣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采用非现金方式与乙方定期结算维修费用。 6.2甲方与乙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及结算频率为: 6.3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发票。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维修质量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7.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甲方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7.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具体为: (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2)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公里或者 日。 7.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或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如发生零配件的更换,乙方必须将零配件的产品合格证交给甲方。 8.索赔 8.1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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