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六章 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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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破产法 ★我国破产法概况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债务人财产和债权申报 ★重整和和解制度 ★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 重要概念和术语 破产、破产法、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重整、重整计划 、和解、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bankruptcy)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清理债务的活动。 广义上的破产还包括为避免企业破产而进行的重整和和解制度 破产具有下列特征: 1.破产是对企业财产的执行程序,具有司法性,人民法院是破产程序中的当然主体。 2.破产是为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权而进行的程序,不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 3.破产终结可以直接导致债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 4.破产有利于防止债务企业经营的持续恶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清偿 二、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是界定破产界限、明确破产程序、设定破产当事人权责关系的规范,既有程序内容,也有实体内容。 我国最早出现的破产立法是地方行政规章 我国第一部破产基本法是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破产法(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新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减少了以往政策性破产的不合理措施,细化了破产程序和当事人的权责,使破产制度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方向。新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试行)》届时废止。 《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进行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的后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节 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 一、管理人的概念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债务企业财产和经营事务的临时性机构。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机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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