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六章 银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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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银行法 ★我国银行组织体系 ★商业银行监管 ★账户类型 ★支付结算方式和规则 重要概念和术语 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银行、人民币、人民币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支付结算、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信用卡、票据追索权、票据抗辩、汇兑、托收承付 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一、银行概述 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行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 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该法所指的“银行”是不含中央银行在内的、广义的商业银行,即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或者信用社,以及从事专业信用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业坚持“分业经营”的方针下,此处的银行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排除在外,但是仍包含信托机构。 经济活动中所指的银行,主要是名称中冠以“银行”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二、银行法概述 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 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此外,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综合性立法中,也有关于银行业的管理规范,比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 第二节 银行组织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 按照2003年12月27日公布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职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人民币管理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现实中,有人在纸币上写字画画,有人撕毁人民币,有人用硬币作耳环等,都是违法行为。此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代币票券是代替人民币流通的票据证券,比如购物券、银行卡等。违规票券不得流通,汇票、支票等法定票据除外。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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