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二十四章 规划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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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规划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国家订货制度 ★国家储备制度 ★国家统计制度 ★价格管理制度 重要概念和术语 规划、国家规划、计划经济、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规划、 专项规划、项目管理、国家订货、国家储备、国家统计、国家定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农产品收购、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会 第一节 规划法概述 一、规划概述 (一)规划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规划是人们对事物发展的部署和安排。根据主体不同,规划可分为个人规划、非政府组织规划、区域规划、国家规划和全球规划 其中,国家规划在一国各类规划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 国家规划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危机对策 1906年,列宁首次提出计划经济概念。1922年,苏联建立了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遵循苏联发展模式,使计划理论和实践得到普及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计划理论源于管理理论,直接起因于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依据凯恩斯主义实行的罗斯福新政,利用计划、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对经济进行全面干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的干预手段从危机对策转入普遍性的中长期计划手段。法国是西方经济计划的创始者,1946年开始实行蒙奈计划,至1992年先后实行了10个国家计划。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时期都有经济计划指导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在推行苏联模式过程中也根据自身社会经济条件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于1982年提出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1984年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 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06年,我国制定“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 (二)国家规划的内容和体系 1.国家规划内容 国家规划通常由规划目标和规划措施两部分构成。规划目标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科技进步目标、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目标、国际合作和竞争目标等 规划措施包括有:直接物资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价格调控、收入分配调节、进出口管制等 2.国家规划体系 国家规划体系是围绕国家规划目标形成的各类规划的集合和系统。 按层次不同,国家规划体系可分为中央规划、地方规划和基层规划。 按领域不同,国家规划体系可分为经济发展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 按内容不同,国家规划体系可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 按期限不同,国家规划体系可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二、规划法概述 (一)规划法概念 规划法是调整国家规划管理活动的立法,规定规划管理权限、规划目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以及规划监督管理、规划法律责任等内容。 广义上,规划法包括一切调整规划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规划法仅指冠以“计划法”或类似称谓的法律文件 (二)规划权 规划权是一项管理权。国家规划权,是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并执行、监督计划落实的各项权利(力),包括规划决策权(规划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监督权等。 国家规划权作为一项公权力,是国家机关行使各项经济管理职权的基础 (三)规划管理体制 规划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规划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包括规划组织体系和规划管理权限两部分。 目前,我国国家规划通过两个组织系统实现:一是块块系统,即地方规划系统;二是条条系统,即部门计划系统 (四)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监督 国务院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规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规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规划 第二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一、中央综合性规划法律政策 中央综合性计划法律政策主要是关于中长期国家计划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1.专门化的中长期规划政策 2.“五年”规划制度 3.年度规划制度 4.其他综合性计划制度 二、中央专项规划法律政策 中央专项计划法律政策是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的专项规划政策、规章,有中长期专项规划,也有年度或者临时规划。比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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