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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doc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 “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五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 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 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 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 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 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 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姓名 现任岗位 拟任用岗位
工作简历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部门(单位)考察:
公司办公室考察: 签字背书 责任主体 党工委负责人 纪工委负责人 行政主要领导 是否发现违反党风廉政问题 签名 廉政谈话 谈话人: 被谈话人: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 “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 “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 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案双查”案件调查工作由纪工委牵头承办,文书备案工作由党群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种类、情形和适用
第十二条 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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