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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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ppt

* * 第八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第一节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制度概述 一、独占与市场效果 (一)独占的正面效果 (二)独占的负面效果 二、结构主义立法和行为主义立法 (一)结构主义立法 结构主义的立法是指反垄断法通过控制行业集中度或规范行业集中状态,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结构主义的立法为了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不仅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而且还对不利于展开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予以调整。 (二)行为主义立法 行为主义的立法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以排除或减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竞争的危害。行为主义的立法则只规范行为主体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单纯的垄断状态并不当然构成反垄断法的禁止。 (三)划分结构主义立法与行为主义立法的主要标准。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宗旨 1.防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对其他的、尚未取得支配地位的市场也进行垄断。 2.在已经存在支配地位的市场上,禁止有关企业实施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使其他现实的竞争者能够享有充分的竞争自由,潜在的竞争者能够自由进入该市场,保证该市场一定程度的开放和自由,而不致进一步被支配或被控制。 3.对于与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之间存在交易关系的交易相对人而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保护他们免受其对方当事人的不当剥削,保证他们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市场支配地位(market dominant 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我国《反垄断法》将其界定为“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   市场支配地位可概括为企业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也就是企业取得了可以不受竞争压力影响的地位,从而其市场行为可以在较大程度上不必顾及同行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供应商、顾客和最终消费者)的反应。这样可使人们从总体上把握市场支配地位,也可避免将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份额完全等同的情况。 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是指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占;2.准独占;3.绝对优势;4.寡占。 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我国竞争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同时,在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若依据第18条规定的因素难以确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依据第19条的相关规定的因素,来推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具备前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尽管市场份额不是决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企业的财力、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以及市场行为等,但是市场份额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 1.相关市场的界定 2.企业市场支配力的确定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法律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概述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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