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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的伦理学问题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罗小年 一、医学伦理学的几个原则 1. 尊重原则(患者独立的决定权) 2. 不伤害原则(避免对患者的一切伤害) 3. 有利原则(为了患者的利益施加好处) 4. 公平原则(平等就医的权利) 二、精神科工作的特殊伦理学问题 针对精神病患者无自知力问题如何实现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公平原则,是精神科伦理 工作的特殊问题。 三、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第 46 / 119 号决议通过 (一)适用 本套原则的适用不得因残疾、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民族或社会 出身、法律或社会地位、年龄、财产或出身而有任何歧视。 (二)定义 在本套原则中: (a) “ 律师 ” 系指法律或其他合格的代表; (b) “ 独立的主管机构 ” 系指国内法规定的胜任和独立的主管机构; (c) “ 精神保健 ” ,包括分析和诊断某人的精神状况,以及精神病或被怀疑为精神病的治疗、 护理和康复; (d) “ 精神病院 ” 系指以提供精神保健为主要职能的任何机构或一机构之任何职位; (e) “ 精神保健工作者 ” 系指具有有关精神保健的特定技能的医生、临诊心理学家、护士、社 会工作者或其他受过适宜培训的合格人员; (f) “ 患者 ” 系指接受精神保健的人,并包括在精神病住院的所有人; (g) “ 私人代表 ” 系指依法负有职责在任何特定方面代表患者利益或代表患者行使一定权利的 人,并且包括末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除非国内法另有规定; (h) “ 复查机构 ” ,系指根据原则17设立、审查患者非自愿住入或拘留在精神病院情况的机 1 构。 一般性限制条款: 本套原则所载权利的行使仅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保护有关人士或他人健康或安全,或保护公共 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限制。 原则 1 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 1 .人人皆有权得到可获得的最佳精神保健护理,这种护理应作为保健和社会护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 分。 2 .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受到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固有的尊严应受到尊 重。 3 .所有精神病患者或作为精神病患者治疗的人均应有权受到保护,不受经济、性行为或其他形式的 剥削、肉体虐待其他方式的虐待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4 .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病的歧视, 歧视 系指会取消或损害权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区分、排除 或选择。只是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或使其在身心上得到发展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应被视为有歧视 性。歧视不包括依照本套原则的规定,为保护精神病患者或其他个人的人权而作的必要的区分、排除或选 择。 5 .每个精神病患者均有权行使《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残疾人权利宣言》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等 其他有关文书承认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6 .仅经国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公平听证之后,方可因某人患有精神病而作出他或她没有法律 行为能力,并因没有此种能力应任命一名私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如果能力有问题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代 表,则应在他或她没有足够能力支付的范围内为其免费提供此种代表。律师不得在同一诉讼中代表精神病 院或其工作人员,并不得代表能力有问题者之家庭成员,除非法庭认为其中并无利害冲突。应依照国内法 规定,合理定期覆审关于能力和私人代表必要性的决定,能力有问题者、他或她的任何私人代表及任何其 他有关的人有权就任何此类决定向上一级法庭提起上诉。 7 .如法院或其他主管法庭查明精神病患者无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则应视患者的情况酌情采取必要的 措施,以确保其利益受到保护。 原则 2 保护未成年人 应在本套原则的宗旨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国内法范围之内给予特殊照顾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包 括在必要时任命一家庭成员之外的私人代表。 原则 3 在社区中的生活 每一精神病患者有权在可能的条件下于社区内生活和工作。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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