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I方法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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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I方法学.doc

方法学使用条件: 适用于替代化石燃料进行供热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和干燥器,太阳灶,可再生能源产生的能量以及其他能替代化石燃料进行供热的技术。 方法学使用基于生物质的热电联供系统,热电联供是指在同一个过程中产生热能和电能或者机械能,热电联供系统需要满足一下条件: 产生电量上网 产生的电或者热能(蒸汽或者热)用于现场或者用于其他设备的消耗 结合a和b两条条件 总的安装或者额定热功率不超过45MW。 对于共燃系统,项目中的化石和可再生燃料所产生的热功率不应超过45MW。 对于生物质热电联供系统: 总的热功率加上电功率不应超过45MW,热功率和电功率与1:3换算,即总的电功率不应超过15MW。 若在系统中,项目减排主要是由发热部分引起的,则总的项目的热功率不应超过45MW。 若在系统中,项目减排主要是由发电部分引起的,则总的项目的电功率不应超过15MW. 由项目产生的电、蒸汽或者热传输到项目边界范围中的设备或者其他设备时,提供能量方和消耗能量方需要将“只有产生能量的一方才能宣称替代了能量得到替代产生了减排量”。 本方法学适用于改造和重开的项目。 对于重开和新建项目,上述的容量限制均适用。对于新能源的扩容的项目来说,项目的总扩容量需符合3~5的要求,并且与已有设施有明显的区域界限。 在焦炭是由可再生的生物质原料产生的时候,本方法学适用于基于焦炭的生物质能源项目。 焦炭是由安装有甲烷还原或者甲烷消耗设备的窑产生的 或者如果焦炭是由未安装甲烷还原或者甲烷消耗设备的窑产生的,那么需要考虑在焦炭产生过程中甲烷的排放。这些排放量需要根据方法学AMS-III.K.进行计算。保守的减排量因子可以通过采用已注册项目的参数或者采用同行审查过的文献中的参数这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已保证这下采用的参数是可比较的。例如:生物质的来源,生物质的参数例如湿度,碳含量,窑的类型,运行条件如周边温度。 项目边界: 产生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设备的物理和地理位置决定了项目的边界。项目边界同时也延伸到工业的商业的或者民用的设施,项目同时也影响系统产生的消耗能量和过程以及设备。 对于替代化石燃料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最简化的基准线是在没有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基于排放因子计算的采用化石燃料的排放量。在计算排放因子时,需要采用可靠的本地和国家数据。IPCC的数据只有在国家或者项目的具体数据无法或者很难的得到的情况下采用。 项目同时发热和发电的情况包括共产需要采用以下的基准情况之一: 由电网供电,热能是由化石燃料产生的 由采用化石燃料的自备电厂供电(存在向电网输电的可能性),热能是由化石燃料产生。 a和b的组合 电和热能(蒸汽/热)都是由一个采用化石燃料的热电联供的单元提供的(存在向电网供电或者向其他设施供热的可能性)。 由电网供电或者由采用化石燃料的自备电厂供电(存在向电网输电的可能性)。蒸汽和热由生物质原料产生。 电由采用生物质原料发电的自备电厂提供或者由电网供电;蒸汽和热采用化石燃料。 电和热能都是由共热系统提供 自备电厂的基准线的排放因子由以下公式计算: 从电网供电或者或者取代电网供电的基准线排放计算详见方法学AMS-I.D. 对于由化石燃料产生的蒸汽和热的基准线排放由以下公式计算: 对于12(a),(b)和(C)的情况,基准线减排应该是由产生电和产生蒸汽和热两部分组成的,考虑近年来的历史数据(排除了一场年份数据的至少三年的历史平均数据 对于替代自备电厂或者替代电网输电或者供电的情况,电量的减排因子必须反映自备电厂和基准情况中电网的排放强度。如果项目的年发电量小于或者等于基准线中自备电厂和电网净供电量的总合(最近三年的平均数据),排放因子应该由基准线中自备电厂的供电量和电网净供电量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果项目的年发电量大于基准线中自备电厂和电网净供电量的总和(最近三年的平均数据)。自备电厂和电网净供电量排放因子较低者将被用于计算电量的增量部分(例如项目的发电量和自备电厂发电量和净供电量的总和的差值)。 如果项目取代了电网的供电或者输电而不是自备电厂的发电量,电网的排放因子应根据方法学AMS-I.D.计算。 对于由采用化石燃料的热电联供单元产生的电和热能,应按照下列的公式进行计算: 基准线单元的效率应该按照以下的进行之一确定(按推荐的前后顺序排列): 使用基准燃料的测试,在各种运行的条件下具有相类似技术条件的单元测试得到的最高运行效率。效率测试应该遵循国家和国际的相关标准。 采用基准线燃料,具有相同的技术条件的,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制造商提供的效率值中最高者。 默认效率是100%。 对于民用或者商用情况,其最大的输出容量小于45kw热,并且测定其的输出热功率不可行时,例如厨灶、燃气发生器、干燥器和热水器等。基准线单位的效率应该按照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确定: 使用基准燃料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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