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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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标准.doc

附件: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合成氨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合成氨主要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控制合成氨行业产能扩张,引导本地区合成氨行业有序发展。 (二)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千克标准煤/吨)(kgce/t) 优质无烟块煤 ≤1900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2200 天然气、焦炉气 ≤1650 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 表2: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 原料类型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千克标准煤/吨)(kgce/t) 优质无烟块煤 ≤1500 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 ≤1800 天然气、焦炉气 ≤1150 备注:标准以外煤种参照非优质无烟块煤、焦炭、型煤类 现有企业应在三年内达到“表2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GB21344)”的要求,新建或改扩建合成氨项目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符合《取水定额 第8部分:合成氨》(GB/T 18916.8-2006)规定的取水定额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水耗应达到行业最先进指标,合成氨企业造气渣应100%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合成氨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做到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须达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 (二)新建合成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新建合成氨企业应达到《氮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规定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支持和鼓励现有合成氨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依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和监控记录,建立废气废水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处理处置量等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五、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 (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监督与管理 (一)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 (二)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现有合成氨企业,由省级工业、安全、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落后产能退出。 1、三废排放不达标。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3、年平均吨氨综合能耗高于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4)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各类新建、改扩建、现有的合成氨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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