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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doc
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功能指南(试行)
目 录
目录 1
第一章 概述 2
第二章 业务需求 2
(一) 总局需求 2
1. 行政指导 2
2. 查询统计 2
(二) 地方局需求 3
1. 行政指导 3
2. 查询统计 3
3. 追溯监管 3
4. 农资商品质量监测 4
5. 农资市场巡查 4
第三章 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 4
(一) 目标 4
(二) 任务 4
(三) 建设原则 5
1. 统筹规划、遵循标准 5
2. 注重整合、资源共享 5
3.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5
第四章 系统功能设计 6
(一) 农资市场监管总体功能架构 6
1. 总局的应用系统功能 7
2. 地方局的应用功能 7
(二) 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应用逻辑关系 11
(三) 全国农资市场监管系统主要数据逻辑关系 13
第五章 总局统计报表要求 13
(一) 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统计 13
1. 农资经营主体总数统计 13
2. 农资经营主体分类统计 14
3. 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统计 15
4. 农资连锁经营主体统计 15
5. 专业农资市场统计 15
(二) 农资质量监测情况统计 16
(三) 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 17
(四) 农资案件情况统计 17
(五) 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统计 19
第一章 概述
2009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明确了工商机关农资市场职责及有关工作制度。各地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按照大力加强“四化建设”,积极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农资市场监管工作。
据统计,目前全国农资经营户已达40多万户,数量大、分布广、监管任务重,特别是对农资质量问题需要“追踪溯源”十分困难。因此,部分省、市工商机关积极探索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取得较好的成效。为规范和指导全国工商机关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根据各地的实践经验和《金信工程总体技术方案》,特制定该指南。
第二章 业务需求
(一)总局需求
1.行政指导
有关组织、指导文件及工作要求(包括临时统计报表)下发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并接收省级工商局的反馈及情况报送;经审查后,总局有关文件及地方局的材料在全国工商系统内部共享,或在相关网站上发布。
2.查询统计分析
总局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全国农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有关监管信息。一是提供查询服务;二是实现全国农资经营主体情况、农资质量监测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三是为农资市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
(二)地方局需求
1.行政指导
省级工商局接收总局文件及工作要求,并反馈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省级工商局将有关文件及工作要求逐级下发,并逐级接收办理结果或报送有关情况。
2.查询统计
能够查询本辖区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主体名称、注册号、主体类型、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的信息,包括所经营农资种类、生产厂家、名称、商标;供货商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地址/住所等。
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有关情况的统计;实现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情况、农资案件情况、农资市场监管预警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
3.追溯监管
实现在特定区域对任一农资生产厂家、任一商标农资销售网络的全面掌握。
当发现某种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检测报告列出厂名、商品名称、商标),农资市场监管人员在系统中输入该产品的商标,系统能自动按地域列出辖区内经营该产品的市场主体的分布情况及明细。
4.农资商品质量监测
工商部门依法、依职责对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农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或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报告录入数据。系统应提供数据录入、修改、查询、汇总功能。
5.农资市场巡查
制定、下发巡查任务并记录巡查情况;按照总局《45号令》的要求,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户是否履行有关责任,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三章 建设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 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信息化手段,整合农资经营主体、农资商品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等相关信息,提高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可追溯监管,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效能。
(二) 任务
总局下发《指导意见》(含《功能指南》和《数据规范》),指导地方工商局开展农资市场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各地按照总局的《指导意见》开展信息化建设,并结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原则组织开展农资商品经营信息采集,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可追溯监管。
基于综合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全国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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