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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及研究.pdfVIP

宪法权威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及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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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张清梁鸿飞’ 摘要: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司法公信力关注有加,与其将其定义为司法权力主体与社会公众之间信用关系, 不如说是法治主义之下的意识产物。那么,既然作为法治主义的产物,以宪法权威之视角研究司法公信力似乎更 为妥适.如此,可以更为清晰地探究司法公信力与宪法权威之内在关联,进而试图通过构建宪政体制、落实两院 宪法地位以及唤醒公民理性意识等方面达致构建司法公信制度之目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宪法权威宪政体制 一、问题的由来 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主体的司法行为根据其内心期待与良心正义而产生的一种主观价值判 断,其虽为主观产物然却客观存在,亦可产生客观之社会效用与影响。司法公信力是指对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 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律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o然而正是源于这种信心与信任之程度,可以 影响社会公众对整体性公权力的信赖或质疑,或是可以说司法公信力为政府执政合法性之最后处所。一个社会如 果失去了司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 标,司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司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 牢,后果将不堪设想。圆然而,引人深思的是2010年的陕西国土厅否决省、市两级法院判决之举,面对生效的行 政诉讼判决,其居然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 态升级。⑧陕西国土厅此举实际上是否定了国家司法权对其行政权的监督约束,其虽有违宪之虞,然无能制之之 机制,我国司法权力主体在国家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可见一斑,那么司法公信力也无从谈起。一般来讲,一旦行政 自由裁量权被肆意滥用,受这种行为侵损的个人就应当具备某种方式求助于公正的法庭。@当个人以诉讼方式求 助于法庭之后,发现司法行为于行政权力主体无效,个人权益无法在体制内得到诉求和保护,那么必然产生对包 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公权力的对峙与怀疑态度。可见,如若司法行为不能取信于民,司法公信力消解,那么必然 会最终导致政府合法性流失与政权的倾覆,足见其根基地位之重。但是,若将司法公信力比作社会信用体系之根 基,那么根基之保障何在?或是可以说,根基立足于何处?对此疑问,笔者认为需要以更为宏观之视角加以研究 探析。 然而,作为社会信用系统根基的司法公信力研究却大多局限于规范司法行为与补正、重构司法体制的视域之 中,缺乏立于司法体制之上的宏观视角。那么,这种立于司法体制之上的宏观视角应定位于何处成为研究关键所 在。笔者认为,既然是立司法体制之上,必然是指向国家的宪政体制,然而宪政体制涵盖过于宽泛,易造成研究 内容空泛,而以宪法权威视角加以研究既能立于单一的司法体制研究视角之上,亦摆脱了以规范司法行为的司法 权力主体角度和期待司法行为公平正义的接受者角度,使研究视角更具价值中立性,故而具有妥适性。笔者希冀 以此研究视角探寻司法公信制度化构建的可行性,以牢固、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之根基。 再有,我国关于司法公信力的理论界定、基本内涵等方面的研究已经相对较多,司法公信的制度构建方面仍 有深化研究之空间和必要。正因此故,在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背景之下,笔者选择以宪法权威视角审视构建司法 公信制度构建必要性之所在,探寻司法公信制度的可能构建之道。本文旨在其他学者研究成果梳理与借鉴之下使 宪法权威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制度构建研究成为可能,方得以多元化司法公信力之研究视角与丰富司法公信力之研 +张清(1965一),男,江苏海安人,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兴趣包括但不限于宪法学、人权法学、法理学: 梁鸿飞(1988一),男,安徽滁州人,扬州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w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圆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参见新华网:“陕西国土厅否了法院判决导致矿权纠纷矛盾激化”,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7/20/htm,2012年6月29日访问。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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